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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曾其贵与黄涌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宜珙执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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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其贵。被执行人黄涌江。

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4)宜珙民保字第09-1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涌江经珙县国土资源局出让取得的位于珙县洛亥镇风洞村8社编号为511526/019/BHXQ、511407/003/LHNM两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现因本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涌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涌江履行将位于珙县洛亥镇风洞村8社编号为511526/019/BHXQ、511407/003/LHNM两宗土地的使用权过户登记在申请人执行人曾其贵名下,但被执行人黄涌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涌江位于珙县洛亥镇风洞村8社编号为511526/019/BHXQ、511407/003/LHNM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二、申请执行人曾其贵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位于珙县洛亥镇风洞村8社编号为511526/019/BHXQ、511407/003/LHNM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祖国

书记员:高烽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