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远东。被执行人荣亚群。
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荣亚群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扣留的被执行人荣亚群在宜宾市久和民爆物品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分公司的工资收入33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祖才
书记员:唐仕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