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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侯建容与黄金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4)清执行字第3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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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侯建容,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金锋,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侯建容与黄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建容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8,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金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36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侯建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金锋坐落于清流县龙津镇永顺花园6幢503室的房屋一套。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金锋在三明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黄金锋外出至今未归。由于被执行人黄金锋仅有一套房屋,需保留其扶养人的基本生活,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建平审判员:王苏闽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叶庆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