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朝根,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学锋,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邓朝根与李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朝根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学锋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其妻子罗荷香在连城县城关百花社区百花路1号百花金城5号楼306室拥有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李学锋在三明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清流县农业银行有3470元存款,在三明农业银行崇荣支行有812元存款,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李学锋妻子罗荷香未列入本案作为被执行人,其房屋产权系罗荷香所有,并且本院已于2014年6月18日依法对本套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虽为被执行人李学锋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罗荷香仅有一套房屋居住,系其生存必要的居住房屋,目前暂时无法处置该房屋。由于被执行人李学锋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建平审判员:王苏闽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叶庆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