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琼美,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有志,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许琼美与戴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琼美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3,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戴有志在银行无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在三明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许琼美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于2014年12月9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罗建平审判员:王苏闽
书记员:曾富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