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育生,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盛文,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谢育生与赵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育生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2,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赵盛文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在三明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已于2014年11月30日以被执行人赵盛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建平审判员:王苏闽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叶庆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