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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伍春花与曹旭亮、赖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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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伍春花,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77********。被告曹旭亮,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新村村下新村**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7********。被告赖才秀,又名赖财秀,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新村村下新村**民身份号码3504231968********,系曹旭亮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春花与被告曹旭亮、赖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伍春花负担。

审判员:罗应鹏

书记员:巫启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