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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童明星与江日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4)清执行字第5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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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童明星,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日梅,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童明星与江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童明星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1,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向其所在单位清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2014年12月起每月提取其全部工资收入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因被执行人江日梅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经被执行人江日梅与其他债权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幢转让他人,用转让款按债权比例偿还给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分得人民币7,059元。经本院向银行、公安车管、工商部门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江日梅无存款、车辆、企业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明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日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建平审判员:王苏闽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叶庆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