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建生。被执行人叶文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文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文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文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文霞在宜宾巨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取的借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
书记员:胡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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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邓建生。被执行人叶文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文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文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文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文霞在宜宾巨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取的借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
书记员:胡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