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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建生与叶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宜珙执字第2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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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建生。被执行人叶文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文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文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文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文霞在宜宾巨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取的借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

书记员:胡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