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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符永志与王玉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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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符永志。被执行人王玉虎。

符永志诉王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22130.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115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张宗让审判员:侯永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