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符永志。被执行人王玉虎。
符永志诉王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22130.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115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张宗让审判员:侯永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