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建新。被执行人雷周卷。
潘建新诉雷周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建新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周卷归还其借款66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周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录勋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