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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维科与邰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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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维科,男,生于1971年1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工。被执行人邰宏博,男,生于1978年4月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城关镇,干部。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维科与邰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人民币已经执行清楚,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张五堂审判员:杨文博

书记员:赵五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