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维科,男,生于1971年1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工。被执行人邰宏博,男,生于1978年4月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城关镇,干部。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维科与邰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人民币已经执行清楚,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张五堂审判员:杨文博
书记员:赵五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