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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4

唐经武与唐守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宜珙执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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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经武。被执行人唐守才。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守才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唐守才修建的座落于珙县曹营乡凤鸣村一社的房屋一幢[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珙集用(2010)第2905号],予以查封,在查封其间,该房交由唐守才看管使用,但不得装让、变卖、抵债、赠与以及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孟驰

书记员:唐仕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