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经武。被执行人唐守才。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守才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唐守才修建的座落于珙县曹营乡凤鸣村一社的房屋一幢[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珙集用(2010)第2905号],予以查封,在查封其间,该房交由唐守才看管使用,但不得装让、变卖、抵债、赠与以及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孟驰
书记员:唐仕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