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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志忠与陶明富、熊永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1)宜珙执字第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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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志忠。被执行人陶明富。被执行人熊永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09)宜珙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熊永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新桥街支行********4389帐户(只进不付)。二、冻结被执行人陶明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新桥街支行********3115帐户(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