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泽龙。被执行人张云辉。第三人阳泽兰。
本院在执行胡泽龙申请执行张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云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阳泽兰系被执行人张云辉的配偶,其所负的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阳泽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孟驰审判员:周祖国审判员:李季
书记员:胡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