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东苑小区**楼,组织机构代码15262393-6。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黄山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9506242-3。法定代表人:鲍学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0966号,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存款655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