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玉兵,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吕茂惠,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张玉兵与吕茂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茂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石有维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