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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玉兵与吕茂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2014)琅执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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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兵,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吕茂惠,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张玉兵与吕茂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茂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石有维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