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萍,女,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杨俊霞,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作出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俊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俊霞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俊霞的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凌林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