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马桂太,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桂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一次性偿还方世强8554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2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83元。但被执行人马桂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桂太的银行存款9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