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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世强与马桂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琅执字第005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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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马桂太,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桂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一次性偿还方世强8554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2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83元。但被执行人马桂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桂太的银行存款9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