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荣军,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韩有才,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韩有才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其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荣军一次性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285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韩有才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有才的银行存款3372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