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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荣军与韩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琅执字第0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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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荣军,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韩有才,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韩有才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其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荣军一次性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285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韩有才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有才的银行存款3372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