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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冬丽与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得力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琅执字第005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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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冬丽,女,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春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得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春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明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徐冬丽与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得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得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2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68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勇审判员:王苏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