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义萍,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下岗,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殷广东,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志慧,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受理王义萍与殷广东、张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殷广东、张志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殷广东、张志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殷广东、张志慧存款201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