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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干旭青与刘雪红、郁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琅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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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干旭青,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中专毕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雪红,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初中毕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郁秋萍,女,汉族,1958年7月1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干旭青与刘雪红、郁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雪红、郁秋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雪红、郁秋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雪红、郁秋萍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国雷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