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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闻春阳与彭传康、王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2014)琅执字第00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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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闻春阳,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彭传康,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凤成,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中运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闻春阳与彭传康、王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石有维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