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闻春阳,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彭传康,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凤成,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中运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闻春阳与彭传康、王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石有维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