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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朱艳与李忠、张作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琅执字第000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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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艳,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忠,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作江,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林鹃(又名林娟,张作江妻子),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

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琅执字第00060-1号执行载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北路115号天一市场-05号门面房一间,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忠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北路115号天一市场-05号门面房一间的查封。

审判长:范勇审判员:王苏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