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艳,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忠,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作江,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林鹃(又名林娟,张作江妻子),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
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琅执字第00060-1号执行载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北路115号天一市场-05号门面房一间,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忠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北路115号天一市场-05号门面房一间的查封。
审判长:范勇审判员:王苏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