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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显申请执行邓昌山、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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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显。被执行人邓昌山。被执行人方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方丽、邓昌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丽、邓昌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方丽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邓昌山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三、冻结期限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德道

书记员:邓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