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海,男。被执行人敖大志,男。被执行人敬洪军,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南执字第13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敬洪军(共有人:敖华君)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文化路住房一套,并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承诺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敬洪军(共有人:敖华君)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文化路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英贵审判员:王延堂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