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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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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升钟镇的口面房。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菊花

书记员:张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