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玲,女。被执行人雷小平,男。被执行人黄晓燕,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雷小平、黄晓燕履行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050.00元、执行费6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例义务,在银行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4600.00元。现查明二被执行人的房屋要拆迁,但至今还未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英贵审判员:王延堂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