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彬,男。被执行人陈祥君,男。
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南民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祥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陈祥君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祥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德道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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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彬,男。被执行人陈祥君,男。
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南民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祥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陈祥君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祥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德道
书记员:黄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