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建华,女。被执行人张文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虎按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虎在南部县地方税务局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张文虎在南部县地方税务局每月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至自扣清24060元止。二、执行人张文虎所需生活费用可向本院另行提起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代理审判员:李俊珊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