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常玖,男。被执行人蒲孝明,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蒲孝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孝明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蒲孝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蒲孝明在银行的存款1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代理审判员:李俊珊
书记员:黄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