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春,男。被执行人李晓兰,女。
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南执第10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兰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现因当事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兰银行存款6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德道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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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春,男。被执行人李晓兰,女。
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南执第10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兰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现因当事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兰银行存款6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德道
书记员:黄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