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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䆯春申请执行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南执字第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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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春,男。被执行人李晓兰,女。

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南执第10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兰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现因当事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兰银行存款6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德道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