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胜申请执行袁小明、满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胜,男。被执行人袁小明,男。被执行人满金华,女。

本院在执行冯胜申请执行袁小明、满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袁小明、满金华向申请执行人冯胜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因二被执行人袁小明、满金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此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永建审判员:任增全代理审判员:李俊珊

书记员:黄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