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桥,男。被执行人黄勇,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黄勇外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英贵审判员:王延堂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