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新,女。被执行人刘茂洪,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12日以(2011)南执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对执行人刘茂洪自己所有的挂靠在四川省阆中市星达运业有限公司的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刘茂洪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执行人刘茂洪自己所有的挂靠在四川省阆中市星达运业有限公司的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永健
书记员:王成培(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