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洋,男。被执行人许裕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南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裕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裕华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许裕华有资金扣留在南部县委政法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许裕华被扣留在南部县县委政法委的人民币9304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永建
书记员:姚菊花(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