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卫东,男。申请执行人张树秋,女。被执行人蒲彬,男。被执行人张佐华,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蒲彬、张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佐华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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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杜卫东,男。申请执行人张树秋,女。被执行人蒲彬,男。被执行人张佐华,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蒲彬、张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佐华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