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俊。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敬晓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华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德道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