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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俊申请执行张华、敬晓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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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俊。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敬晓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华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德道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