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迭国原,男。被执行人王岚,男。被执行人李京秋,女。被执行人王荣,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岚、李京秋、王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京秋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