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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平川申请执行鲜于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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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平川,男,生于1945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被执行人鲜于洲,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6日,四川省南部县人。被执行人文淑萍(曾用名文淑芳),女,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被执行人冯朝贵,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被执行人谢春阳,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13日,四川省南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平川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12月19日向上列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鲜于洲受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委托承建的南部县流马至碾垭通乡公路改建工程(被执行人鲜于洲为实际投资人),在南部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应享有工程款。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南民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鲜于洲以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委托承建的南部县流马至碾垭通乡公路改建工程,在南部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应享有的工程款3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鲜于洲以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的名义承建的南部县流马至碾垭通乡公路改建工程,在南部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应享有的工程款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延堂

书记员:姚菊花(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