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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赖德明不服长汀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汀行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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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赖德明,男,195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廖先传,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汀县汀洲镇兆征路**。法定代表人李善昌,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汀县大同镇南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汀县大同镇南寨村法定代表人彭海荣,系该村村主任。第三人长汀县大同镇南寨村第四组,住所地长汀县大同镇南寨村负责人赖福春,系该组组长。第三人赖松斌,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工作人员,住福建省长汀县。第三人彭冬生,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彭和平,男,1954年10月28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系第三人彭冬生之叔。

原告赖德明不服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28日依职权追加上述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赖德明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由于本案审判须以本院(2013)汀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案件(赖德明诉长汀县大同镇南寨村民委员会、长汀县大同镇南寨村第四组、赖松斌、彭冬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赖德明不服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驳回赖德明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尚未审结。本院遂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汀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上述民事案件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岩民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德明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赖德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第三人长汀县大同镇南寨村第四组要求本院继续审查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德明负担。

审判长:丘成发审判员:侯冬霞人民陪审员:李阳民

代理书记员:涂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