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汀县天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组织机构代码:78693434-9。法定代表人:曹逢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长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林学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天英,男,1969年9月24日生,该局副局长,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曾庆荣,男,1965年1月19日生,该局行政执法股股长,住长汀县。
原告长汀县天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长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5月20日汀工商检处(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同意返还全部罚没款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汀县天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汀县天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小斌审判员:廖金水人民陪审员:吕红梅
代理书记员:黄语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