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北端。组织机构代码:71802334-0。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费洪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洪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庭外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