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法定代表人张鲁晋。被执行人范传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传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即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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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法定代表人张鲁晋。被执行人范传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传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即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