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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邱来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即执字第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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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来智。被执行人宋淑欣。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来智与被执行人宋淑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即民初字第4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张海昌

书记员:修仕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