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来智。被执行人唐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来智与被执行人唐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即民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张海昌
书记员:修仕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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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邱来智。被执行人唐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来智与被执行人唐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即民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张海昌
书记员:修仕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