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苗钦明。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进出口公司粮油食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绪宪,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苗钦明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进出口公司粮油食品分公司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5)即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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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苗钦明。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进出口公司粮油食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绪宪,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苗钦明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进出口公司粮油食品分公司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5)即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