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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显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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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显君。被申请执行人程显瑜,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兰家庄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显君与被申请执行人程显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