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即墨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崔建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即墨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建设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的案款,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4)即民二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